眉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
日期:2020-12-17 19:34:00 来源: 浏览:
眉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眉山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(简称眉山市基督教爱国会)。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眉山市地方性非盈利社会组织,为眉山全市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、全市性教务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团结和带领全市基督徒,爱国爱教;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与国家政策;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;坚持走自治、自养、自传,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,增强教内团结,为办好眉山的教会提供服务,促进教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。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,联合全市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,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,建立基督的身体,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;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;推进眉山基督教中国化;为全市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;坚持联合礼拜,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,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“用爱心互相宽容,用和平彼此联络,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”。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眉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眉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本会有遵守和执行四川省基督教“两会”的决议的义务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114号教堂。
第二章 任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(一)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祖国、遵纪守法;
(二)坚持自治、自养、自传,独立自主、自办教会的方针,巩固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;
(三)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教会合法权益;
(四)开展神学研究,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;
(五)引导全市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团结稳定和实现祖国统一,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,主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;
(六)加强同各教会的联系,沟通情况,交流经验,研究和协调全市教会具普遍性的问题;
(七)教产管理,开办自养企业和助力社会公益;
(八)为全市教会培养专职教牧人员,举办各类培训班。介绍和组织交流各地教会在传道、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。
(九)制订教会规章,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,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;督促各区、县、基督教团体、场所落实教牧同工的工资、福利、退休等保障制度;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(信徒代表)。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个人会员(信徒代表)在眉山市基督教界应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个人会员(信徒代表)年龄65周岁以下,正式接受洗礼的基督徒。
(五)单位会员需为眉山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基督教爱国宗教团体、场所。
第九条 会员(信徒代表)产生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区县基督教爱国会讨论推荐、公示无异议;
(三)由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民宗局同意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(即眉山市基督教信徒代表大会,以下简称代表大会)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各区、县基督教爱国团体、堂点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选派代表组成。其职权是: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委员人数为7人。
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委员;
(三)必要时可增补委员会委员、选举名誉主席,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。
(四)筹备召开代表大会,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代表的提名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办公会,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委员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须主席、副主席全体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拥护三自原则,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,具有圣职;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主席会、委员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(一)会费收入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代表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。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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